太康县刑事律师: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制度,表面上具有一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是刑事辩护人和代理人与案件处理后果的法律利益,他们不是基于自己的利益。
但两者也有几个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对象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人的服务对象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与诉讼的依据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者法院的指定,刑事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属于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愿从事代理活动;
(4)不同的诉讼任务,刑事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投诉,论证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刑事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由法律赋予,不存在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授权问题。其授权仅在于辩护人是否参与诉讼,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内从事诉讼活动,需要授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