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刑事律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即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辩护、代理言论,尤其是在庭审中,不受刑事法律追究。具体来说,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活动一般限于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实力的差异,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风险更大,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二)适用对象
根据世界各国的一般情况,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只能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不能免除。但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有很多内容,比如庭审活动、庭前调查等。,那么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是发生在庭审中还是庭审之外?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实际上是指律师对他在庭审中所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这也得到了国际认可。例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以出现在某一法院、法院或者其他法律或者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关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相关言论作为职责任务。"我认为,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仅限于庭审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律师的个人权利。因为,在审判之前,律师的执业活动也需要得到保护。例如,在证据显示系统中,律师向法院提供、出示和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是不真实的,但如果他们不是故意伪造的,他们就不能以伪造证据罪追究律师。这个反映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再比如,基于律师的辩护职责,律师可以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在审判前了解到未被指控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此时不能以庇护罪追究。
(三)免责形式
我认为律师责任的豁免不应该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责任,这有助于防止律师故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避免混淆律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他们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限制律师刑事辩护豁免。
1.律师援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主要包括:(1)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基本制度,不得煽动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2)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诋毁法院或扰乱法院秩序。(3)律师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故意破坏或伪造证据,指示证人作出伪证或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碍作证行为。
2.制裁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以确保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责任。虽然法律规定有限制,但如果不制裁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行为,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制止其危害诉讼程序,损害司法秩序。作为法院秩序的维护者,法官有义务制止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我认为,对于只是轻微违法不足以刑事处罚的,法官应当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以追究法律处分的资格。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