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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刑事律师:鉴定结论如何审查

admin2023-03-17刑事辩护330

  太康县刑事律师:鉴定结论如何审查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有很多种,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扣押物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违禁品及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鉴定结论如何审查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合法或合格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

  1、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鉴定;(二)物证鉴定;(三)视听数据鉴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诉讼需要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鉴定,包括文件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视频数据识别,包括对录音带、视频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反映的过程的识别,以及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和物体的类型或相同的识别。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科研机构、高校、医院、专业技术协会依法设立和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4、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存在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5、价格事务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的机构。

  对于相关专业问题的鉴定,法定鉴定机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这表明只要专业知识可以随意鉴定,即使鉴定结果可能是正确的。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是刑事辩护律师审查鉴定结论的重点之一。没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的证据。在实践中,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鉴定;(二)物证鉴定;(三)视听数据鉴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诉讼需要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根据本规定,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前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

  这是鉴定人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了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痕迹检验、物理化学检验、文件检验、视听数据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检验、警犬鉴定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心理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的鉴定资格并作出鉴定结论,则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决定案件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应回避而不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得作为鉴定人: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鉴定人有回避情形但不依法回避的,其鉴定结论不能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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