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善于准确总结和找出辩护的法律原因。
律师为什么要为被告辩护?《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应当提出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但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律师,也适用于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
律师辩护的法律原因有四类。
1、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律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如刑法第三条无明文不犯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犯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造成的危害行为不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第二,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十六条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除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外,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完全精神病人犯罪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刑法不予追究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诉讼时效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的受害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律原因。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14岁以下、精神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聋哑人、盲人等。;主观恶性程度较小:防卫过度、应急避险过度、预备犯、未遂犯、暂停犯等。;犯罪作用较小:从犯、威胁从犯;犯罪后功折犯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到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18岁或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轻罪辩护的法律原因。通过改变本罪与其他罪的定性,将重罪辩护为轻罪,最终提出轻罪辩护的观点。主要包括:一是主观重罪变轻罪,如故意杀人罪变为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贪污罪变为非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为双重主体,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护为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的处罚减少一等,尤其是没有死刑;第四,时差较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为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犯罪行按照从旧从轻的原则处理;第五,多人犯罪中的轻罪,如上述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和威胁从犯;第六,多罪中的轻罪,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将数罪辩护为一罪,从轻减轻处罚。
4、注意抗辩从重处罚的原因。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检察官还要求酌情从重处罚:(1)犯罪集团的第一分子与主犯相比,(2)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相比,(3)惯犯与偶犯相比,(4)受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不构成累犯)与初犯相比,(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者交代赃款去向的。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情情节。
与法律情节相比,酌情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的较轻或减轻处罚。
随着检察官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检察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些人甚至称赞它是对罪犯的战斗。对于一些可以或应该减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律情节,如18岁以下、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检察词一般可以客观确定,检察官也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有不让律师成为“好人”的趋势。
1、自然情节。从法律上讲,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和积极的消极不作为相比,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也是如此。被动受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受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情情节。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与偶然刑事犯罪、突发犯罪、预谋犯罪、义愤犯罪、无故犯罪有不同的处罚。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者返还赃物而形成的酌情情节。比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长杨洪忠受贿180万元,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然而,考虑到他们积极返还赃物,法院都被判处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忠“挽救生命”。再比如,陈同庆的儿子陈立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大,本应判处死刑。然而,法院以“案发后自首,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的酌定情节。与惯犯的偶犯相比,与累犯的初犯相比,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际利益的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应判处死刑。法院认为他“不是走私货主”,但他被判处死刑缓刑。
6、量刑平衡的决定性情节。中国的歌手没有实施判例法,但法院经常考虑上级法院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量刑,以及被告如何打开案件的等级。我们评估了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为“严重的主犯”、“一般主犯”、在“次要主犯”等三种情况下,量刑已经打开了等级。在其他案件中,从犯的量刑等级并不少见。事实上,从犯被分为“严重从犯”、“一般从犯”和“次要从犯”。这也是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主犯之间的量刑往往不同,从犯之间的量刑也不同。
7、适当的情节可以避免监狱的痛苦。只要被告不继续危害社会,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院在量刑期间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刑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院判处管制刑。
除上述情况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虽然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也不容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敢辩而不善辩,会导致辩护可听不可取;如果你辩护而不敢辩护,人们会觉得辩护的观点比较圆滑,分量不够;如果你辩护而不知道辩护,你的辩护结果会让人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你说的是什么。如果你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起来,会让人觉得你的辩护既有独立的见解,又有恰当的言语,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护,最抱怨的是不知道辩护,最挑剔的是不善辩护。
先说敢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说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与控方分歧较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认为无法辩护的案件辩得头头正道,都是敢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