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刑事律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暴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增加了强制性医疗程序。这些规定对一直被视为限制性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还规定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案件的非法收入的程序。
保护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权利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的,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新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继续危害社会,可以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约束措施。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和评估。不再有人身危险,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终止强制医疗。
为了充分保护被迫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还在审判程序中设立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规定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
打击腐败和恐怖活动犯罪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及时采取冻结追回犯罪所得的措施,消除犯罪经济条件,同时也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反恐决议的要求有关,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通缉一年后不能到达,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追回违法所得和其他有关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列出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扣押、冻结。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设置了具体的审理程序。本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经济条件,并与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反恐问题决议的要求有关。